热点 冰球运动员的转会、交流怎样操作才合法合规

2025-05-22 冰球转会专题 4 admin

  运动员的交流、转会动向一向受人关注,近来在中国冰球领域就出现了一部分球员在交流上的争议。

  对于这些争议,如何从冰球专业和法规的角度去审视,“冰球家”近日专访了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冰球部原副部长纪俊峰,纪俊峰向“冰球家”介绍了《国际冰球联合会转会规则》(《IIHF international transfer regulation》)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就冰球运动员的国际转会而言,例如一名中国冰球运动员从国内某队转会到俄罗斯某队。依照《国际冰球联合会转会规则》,中国冰球协会与俄罗斯冰球协会之间要进行沟通,并会为这个运动员签署一个国际转会卡,英文:ITC(international transfercard),还需要向国际冰球联合会交500瑞士法郎的国际转会手续费。

  在球员转会的两家俱乐部达成转会协议之后,ITC卡上一共需要在四个地方签字,包括原国家协会、新国家协会、球员本人以及国际冰联的球员转会负责人。

  如果一个运动员的国际转会没有经过国际冰球联合会的审核、认可、签字,而仅仅是在两个国家之间进行了转会操作,那么,这个转会协议首先不被国际冰联官方认可,其次,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协会)可能也不会认可,这将导致这名转会的球员在参加国际比赛时,因资格问题引起第三方球队的质疑、申诉。

  在球员的国际转会中,转会的具体事宜主要由两家俱乐部进行协商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并不一定是由球员的原俱乐部向新俱乐部收取转会费用,也有可能是原俱乐部向新俱乐部支付培训费用,因为很有可能,是新俱乐部为球员提供了更好的训练和比赛机会,起到的是在为原俱乐部培养球员的作用。

  国内冰球运动员的转会,称之为交流,是在球员的原所属单位和新所属单位之间进行。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在2003年印发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可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按钮,浏览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相关网页),球员交流涉及的俱乐部双方,需要有交流协议。

  依照《管理办法》第五条,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这一条意味着,国内只要参加过全运会和和单项比赛的冰球运动员,都有注册单位。

  依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及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认可“单位”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相应项目的俱乐部进行注册。参加俱乐部比赛以外的其他全国性年度正式比赛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时,必须代表原注册单位。

  这一条意味着,一名运动员可以在原注册单位和相应项目的俱乐部同时进行注册,但注册在俱乐部的身份只能参加俱乐部性质的比赛,参加全国正式比赛和全运会,必须代表原注册单位。

  依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

  依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代表单位进行注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除外。

  这一条意味着,一名运动员如果代表包括俱乐部在内的其他单位注册和参赛,必须经过原注册单位的同意。

  依照《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依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按单项运动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停止该项目队伍参加全国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上述两条表明,如果球员在协议期内要求离开原注册单位,正当的途径是球员与原注册单位进行协商,征得原注册单位的同意。

  其实,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涉及运动员的转会、交流的,相关制度都体现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

  球员的转会、交流,必须在一个合法的框架内,这是任何一项体育运动能够有序发展的基础。各运动队、俱乐部都应当成为知法、守法的表率,这样才能推动这项运不断往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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